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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货车公司告诉你关于电动汽车行驶安全的相关规定

2017-08-10 00:00:00

深圳电动货车公司告诉你关于电动汽车行驶安全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关于电动汽车行驶安全的相关规定,《草案》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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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驾驶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后,凭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上路行驶。一人限办一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超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

未满16岁不能取得电动车驾驶证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未满70周岁。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 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来历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许可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一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电动车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

《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应遵守交通规则;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驾驶人应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草案》同时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不得载人。

超标电动车上路最高罚款1000元

据介绍,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元罚款。驾驶在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或者临时通行许可超过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分别由海口质监、市工商部门对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超标电动自行车处200元罚款。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分别由海口质监、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置废旧电池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借、挪用、涂改、变造、伪造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变造、伪造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的,处500元罚款。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电动自行车载物违反规定的,处20元罚款;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物违反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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